轉知教育部修正「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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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第1點、第4點,教育部業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以臺教資(六)字第1112704153A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生效。


說明:
一、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二、若對本行政規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黃小姐(電話:02-7712-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