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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遭300公斤鋼瓶壓傷 雇主挨罰4萬元

發佈單位 : 環安衛中心安全衛生組 發佈者 : 黃思婷約用技術員

勞工遭300公斤鋼瓶壓傷 雇主挨罰4萬元


  

林男遭到重達300公斤的鋼瓶壓傷,雇主挨罰4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林男遭到重達300公斤的鋼瓶壓傷,雇主挨罰4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記者翻攝)


2022/04/30 13:15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桃園一間氣體公司的林姓勞工,2020年間運送重達300公斤的液態氬鋼瓶時,因晃動遭到壓傷,桃園市政府認定公司未提供有鍊條固定的專用推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裁罰4萬元並公布老闆姓名。公司不服,興訟抗罰,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林男受聘於氣體公司,2020年間用手推車運送氣體鋼瓶,途中經過一道門檻,他擔心有高低落差造成鋼瓶晃動掉落,遂以手撐住鋼瓶底部,結果發生壓傷意外。

桃園市政府派員實施勞檢,發現林男所使用手推車無鍊條可供安穩固定鋼瓶,致手指被壓受傷,公司已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規則「場內移動儘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務求安穩直立」的規範,決定依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罰4萬元,並公布負責人全名。

公司不服,主張該推車已是運送鋼瓶的手推車,上下皆有固定設計,足使鋼瓶安穩直立於手推車上,鍊條並非必要設施;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僅要求搬運儲存高壓氣體容器盡量使用專用手推車等,並未要求手推車上加裝鍊條,國內同業亦未加裝鍊條。

公司強調,林男慮及門檻高低落差,遂以手伸進鋼瓶下緣,欲將手推車送上門檻,手指才會被壓受傷,意外主因是未正確使用手推車,縱使加裝鍊條亦無從避免鋼瓶晃動,僅能避免鋼瓶滾落。

桃園市政府表示,雇主有提供安全設備的義務,如設備欠缺安全性,勞工為符合工作表現而冒險從事危險行為,使其自身受傷機率大增,雇主反指責勞工反於常規操作設備、須為其行為自我負責,將使職業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形同具文。

桃園市政府強調,公司所提供的手推車並無鍊條或其餘方式防止鋼瓶晃動,兩側無防止傾倒的安穩直立設計,行經具高低差地面時,重達300公斤的鋼瓶將因慣性晃動而掉落,可能造成財物損失,林男迫於此情,乃改變手推車使用方式,繞至手推車前方以雙手穩固推車、於鋼瓶下緣施力,以致受傷,可見得主因是公司先創造對勞工的不安全狀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司使用的手推車確實有未能無法安穩直立情形,導致林男發生職業災害,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雇主搬運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務求安穩直立』」的規範,故認定桃園市政府開罰無誤,駁回公司告訴,可上訴。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91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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