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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衛中心

 

 


健康檢查

體格(健康)檢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健康檢查。

勞工應於到職前完成體格檢查。

查詢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 (網址:https://hrpts.osha.gov.tw/asshp/hrpm1055.aspx)

 

一般健康檢查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 勞工對於上述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者,勞動檢查機構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